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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处罚的案例,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处罚的案例分析

  • 渔具
  • 2024-10-04 08: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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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处罚的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处罚的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违反规定禁渔期用违规渔具捕捞,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在禁渔期捕捞就已经涉及违法,其次又使用违规渔具捕捞更是重中之重,理应严惩,将会没收违规渔具,渔获物,处以罚款,扣押船只,相关违法的渔民也会判刑,请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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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提问让人有点茫然。“法院如何判决”当然是依法判决。第一、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渔业法》在那,条文规定很明确。第二、从违法事实来说,提问者也说得很清楚,很明了,事实很淸楚,证据很充分。第三、从“浦江天平”的第一时间官方回复,说明已经是已经判决了的案件。因而本人认为:为回答而提问,已知结果而提问有意思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此起涉渔政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上海一中院终审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判决驳回了肖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本市所属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本案中,根据某渔政部门提供的现场笔录、照片、情况记录、对涉案渔船调查取证情况、某渔政船沿海检查情况、渔捞日志、销售渔获物记录本、对肖某的询问笔录、对案外人于某等五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肖某被查获当天实施了捕捞作业行为,违反了休渔期禁止渔获作业的规定。

由于肖某被查获后没有配合执法检查,渔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渔具渔网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报告,可以证实肖某随船携带的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肖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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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处罚的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处罚的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